【确定力和公定力的区别】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其中“确定力”与“公定力”是两个重要的概念。虽然两者都属于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范畴,但它们的内涵、作用及适用范围存在明显差异。以下是对这两项法律效力的总结与对比。
一、概念总结
1. 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即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产生约束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它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终局性,是行政行为效力的核心体现之一。
2. 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在未被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予以尊重和遵守。它强调的是行政行为在外部关系中的权威性与正当性。
二、区别对比表
| 项目 | 确定力 | 公定力 |
| 定义 | 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即具有不可更改的效力 | 行政行为在未被撤销前,被视为合法有效 |
| 作用对象 | 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 | 主要针对社会公众和其他行政机关 |
| 法律性质 | 属于内部效力 | 属于外部效力 |
| 效力来源 | 来源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来源于法律对行政行为的推定效力 |
| 是否可变更 |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 在未被依法撤销前,不得否认其效力 |
| 实际意义 | 保障行政决定的稳定性与执行力 | 维护行政行为的权威性与社会秩序 |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 | 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 |
三、总结
确定力与公定力虽然都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但侧重点不同。确定力更强调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不可逆性,而公定力则强调行政行为在社会层面的普遍认可与尊重。理解这两者的区别,有助于更好地把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避免在实际应用中出现误解或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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