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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号是否还有效力

2025-09-17 06: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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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号是否还有效力,急到跺脚,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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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06:29:2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号是否还有效力】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于2017年4月5日,主要涉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部分行业和业务在营改增过程中的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该公告是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文件。

截至目前(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仍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注意以下几点:

1. 政策延续性:营改增政策自2016年起全面推开,2017年发布的第11号公告是对前期政策的补充和细化,未被废止或替代。

2. 内容适用性:公告中涉及的具体条款,如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税收处理方式,仍然适用于当前税务管理实践。

3. 更新与调整: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优化和调整,部分条款可能已被后续文件所修订或替代,需结合最新政策进行判断。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以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并结合具体业务情况综合判断。

二、表格展示

项目 内容
公告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发布时间 2017年4月5日
主要内容 营改增政策的补充规定,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税收处理
是否有效 仍有效
是否被替代 部分条款可能被后续文件调整,需结合最新政策判断
适用范围 建筑业、房地产、金融保险等营改增相关行业
查询渠道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全国税收政策数据库

三、注意事项

在实际工作中,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或权威税务咨询平台,查询最新的税收政策文件,确保对公告的理解和应用符合当前法规要求。同时,企业也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政策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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