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与任用流程,确保干部选拔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实效性,根据国家有关干部管理政策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华北电力大学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在正式任职前的试用期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会议决定任命的处级领导干部,包括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等单位的正副处级干部。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自正式任职之日起计算。
二、试用期职责与任务
1. 试用期内,领导干部应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单位各项工作,推动部门业务发展。
2. 领导干部需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接受组织考察和群众评议。
3. 在试用期间,应加强学习,提升自身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适应岗位要求。
三、考核与评估
1. 试用期满后,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试用期干部进行综合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履职情况、群众评价、廉洁自律等方面。
3. 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正式任职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者可转为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将视情况予以调整或免职。
四、管理与监督
1. 各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试用期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帮助其尽快进入角色。
2.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试用期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干部作风端正。
3. 对于在试用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违反纪律行为的干部,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附则
1. 本规定由华北电力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通过实施本管理办法,华北电力大学将进一步完善干部培养机制,增强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