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平性,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全职、合同制及长期聘用人员。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规定,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具体天数以实际工龄为准,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核算。
三、年休假申请流程
1. 员工需提前向直属上级提出书面或电子申请,并说明休假时间及事由。
2. 申请人应确保其工作交接完成,不影响部门正常运作。
3. 休假申请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 特殊情况(如紧急事务)可临时申请,但需提前报备并经批准。
四、年休假使用方式
1. 年休假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累积。
2. 若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经员工同意后,可按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3. 年休假期间,员工享有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待遇,不扣减绩效奖金。
五、特殊情况处理
1. 员工因病假、事假或其他原因未能休假的,可在次年补休,但需经审批。
2. 员工离职时,若未休完年假,公司将按照实际未休天数支付相应工资。
3. 因公司生产任务紧张,经协商一致,可适当延后休假时间。
六、监督管理
1. 人力资源部负责年休假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定期检查各部门年休假安排情况。
2. 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确保员工合理休假权利得到落实。
3.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公司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及实际运营情况,适时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构建更加人性化、高效化的管理制度,提升员工满意度与归属感,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