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省××市××区××路××号,联系电话:××××××。
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省××市××区××路××号,联系电话:××××××。
案由:变更抚养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子女张小某(现年6岁)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直接抚养;
二、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小某。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张小某由被告直接抚养。离婚后,原告虽尽力配合,但被告在实际抚养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尽责行为,如长期疏于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忽视孩子的学习和心理成长,甚至多次未按约定时间接送孩子,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与身心健康。
此外,原告目前工作稳定,收入较高,具备良好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全面的成长支持。而被告近年来生活不稳定,经常出差,无法给予孩子应有的关爱和陪伴。鉴于上述情况,原告认为继续由被告抚养孩子已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子女抚养权,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
2025年4月5日
附: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3. 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