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效结合,增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维护学生、家长及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小学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委会”)是由在校学生的家长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与家长之间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家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学校指导下,协助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支持学校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代表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合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家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及委员由主任提名并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五条 家委会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家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六条 家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协调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家委会主任提名并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家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协助学校开展各类教育活动,如家长会、亲子活动等;
2. 收集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3. 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
4. 组织和开展有利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5. 其他需要家委会协助完成的工作。
第八条 家委会享有以下权利:
1. 有权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及具体实施情况;
2. 有权参与学校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3. 有权监督学校的工作,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标准;
4. 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支持。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家委会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确保家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第十条 家委会成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按时参加各项会议和活动,保持与学校的良好沟通。
第十一条 家委会成员在工作中应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家委会所有。
第十三条 如需修改本章程,须经家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即为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的内容,希望各位家长能够积极参与其中,共同为孩子们的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