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对废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降低运营成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或已经损坏无法修复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废金属、废纸、废塑料、报废设备、零部件等。
第三条 废旧物资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综合利用原则:最大限度地回收和利用废旧物资中的有用成分。
2. 减量化原则:通过改进工艺流程和技术手段,减少废旧物资的产生量。
3. 规范化原则:建立健全废旧物资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4. 安全环保原则:在废旧物资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废旧物资管理小组,负责废旧物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小组成员由生产部、采购部、财务部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生产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的分类收集、临时存放,并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废旧物资的情况。
第六条 采购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处理单位的选择与合同签订,以及废旧物资的出售或处置。
第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处理收入的核算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处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废旧物资的回收与处理
第九条 废旧物资的回收应当做到分类清晰、标识明确。各类废旧物资应分别存放在指定区域,避免混杂。
第十条 对于可以再利用的废旧物资,应优先考虑内部调配使用;对于确实无法再利用的废旧物资,则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废旧物资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再生利用、销售、捐赠、填埋或焚烧等。具体采用哪种方式,需结合废旧物资的性质、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
第十二条 在废旧物资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管理小组定期对废旧物资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公司将废旧物资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对表现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