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提高体育场馆的服务质量和使用效率,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内所有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以下统称“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体育场馆的运营应当遵循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注重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
第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体育场馆的运营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体育场馆的安全、规范运营。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五条 体育场馆的日常运营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卫生保洁制度等,确保场馆的安全、整洁和有序运行。
第六条 体育场馆应当建立健全预约系统,合理安排场地使用时间,避免资源浪费和过度集中使用。鼓励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在线预订服务,方便群众参与体育活动。
第七条 体育场馆在运营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污染,控制用水用电量,推广绿色低碳理念。
第八条 对于大型赛事或活动,体育场馆需提前做好规划和准备,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和服务质量,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体育场馆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安全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 体育场馆内应安装监控设备,保持全天候监控,确保场馆内无盲区,同时保护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在举办各类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确保消防通道畅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 遇到突发事件时,体育场馆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体育场馆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 公众有权对体育场馆的运营提出意见和建议,体育场馆应积极听取公众反馈,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体育场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即为《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推动体育场馆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多优质的体育服务。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积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体育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