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规范其编印和发送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浙江省范围内编印、仅供特定范围或特定对象使用的非公开发行的印刷品。这类出版物不包括正式出版物以及内部文件、资料等。
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含有违法不良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编印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单位申请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编印目的和确定的发送对象;
(三)有符合规定的编印人员和设备;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申请书;
(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
(三)编印目的及发送对象说明;
(四)编印计划及样稿;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发送管理
第九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核定的发送范围内发送,不得超范围发送。
第十条 编印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发送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发送数量、时间、地点及接收单位或个人的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至少两年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用于广告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
第十二条 编印单位应当定期清理过期或不再使用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防止其流入市场或被非法利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权对编印、发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印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超出核定范围发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三)未建立发送登记制度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发送记录的;
(四)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用于市场销售或广告宣传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确保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合法合规编印与发送,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