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获得必要的帮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将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经费,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法律援助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等。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鼓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
第七条 公民因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六)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
(七)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请求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九)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
(十)请求确认收养关系的;
(十一)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
(十二)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九条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权益保护等特殊群体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经济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申请登记制度,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受援人的秘密。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权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会见当事人等。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案件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结束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结果归档保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法律援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公民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诉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泄露受援人秘密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以虚假材料骗取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终止法律援助,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