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医院内部科研评审活动中的劳务费发放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提高科研评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范围内所有涉及科研评审活动的劳务费发放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环节。
二、劳务费标准
根据评审任务的具体性质及工作量,设定合理的劳务费标准。具体标准需结合行业惯例,并经过医院相关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原则上,劳务费应与实际付出的工作量相匹配,不得虚报或超额领取。
三、审批流程
1. 评审专家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明确评审任务内容、时间安排及预期成果;
2. 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评审任务的真实性与必要性;
3. 财务部门复核劳务费金额是否符合预算及标准;
4. 最终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发放。
四、监督管理
1.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检查劳务费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2. 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甚至追回款项等处理;
3. 鼓励举报违规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五、其他事项
1. 各科室应加强沟通协作,在保证工作效率的同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2.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劳务费标准时,须提前向医院提出书面报告并获得批准;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旨在进一步完善我院科研评审体系,促进学术交流与发展,希望全体职工共同遵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