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药师法》,明确药师执业规范和管理机制,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与健康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药师是指依法取得药师资格并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调配、使用指导及药学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师执业资格的审核、注册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执业资格与注册
第四条 拟从事药师工作的人员需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药师资格考试,并经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执业。
第五条 药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应申请延续注册;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者,其药师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六条 药师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确保所调配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七条 对于患者提出的不合理用药问题,药师有责任进行解释说明,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八条 药师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或降低药品规格标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内药师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药师存在违法行为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将依据《药师法》及其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即为《药师法施行细则》的主要内容,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药师管理制度,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希望广大药师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