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从事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二)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技术进步;
(三)组织行业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促进会员间的合作与交流;
(五)代表会员利益,协调解决行业内外部矛盾;
(六)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或个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查。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修改章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以上即为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的内容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