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现金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现金收付、保管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二)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的限额管理
(一)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地区的单位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二)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三、现金的收支管理
(一)开户单位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四、监督检查
(一)开户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二)各级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五、法律责任
(一)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