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您好!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我在此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向法庭陈述如下意见。
首先,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关键标准。从本案情况来看,原被告双方自结婚以来,因性格差异及生活观念不同,长期存在矛盾冲突。尤其是近一年来,双方几乎无任何交流,互不履行家庭义务,分居生活已成常态。这些事实表明,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其次,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且一直由母亲照顾较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建议将抚养权判归女方所有。同时,男方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并享有探视权,具体时间和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法院裁定。
再次,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个人特有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本案中,双方婚后购置的房产一套、车辆一辆以及存款若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且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建议将房屋判归男方所有,男方需支付相应折价款给女方;车辆归女方所有;存款则按照各占50%的比例进行分割。
最后,关于债务处理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在本案中,部分债务系男方单独对外借款用于个人消费而非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这部分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男方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谢谢!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代理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