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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

2025-05-16 06: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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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06:2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安全使用,确保行人通行的安全与便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实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编制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的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空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行人通行安全。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的设计、施工和维护,提高其使用功能和安全性。

第九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的数量、位置及规模。

第十二条 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注重人性化设计,方便不同人群使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产权单位负责所属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所有的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禁止在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内从事摆摊设点、散发广告等影响正常通行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遇到恶劣天气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各相关部门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行人安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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