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水资源,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以规范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与水源保护区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地以及其他重要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
第二条 管理原则
1. 预防为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源进入水源保护区。
2. 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技术手段进行水源保护。
3. 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水源保护工作。
4.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水源保护区,确保其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 水源保护区划分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三个级别,并实施分级管理。
第四条 一级保护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行为:
1. 新建、改建或扩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
2. 设置排污口;
3.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
4. 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
(二)特殊要求:
1. 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明显标志;
2. 定期监测水质状况;
3. 加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五条 二级保护区管理规定
(一)限制性规定:
1. 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 已有污染源应逐步削减直至完全消除;
3.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生态农业技术;
4. 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量及其浓度。
(二)鼓励性措施:
1. 开展生态修复工程;
2. 建立健全监测网络;
3. 提高居民环保意识。
第六条 准保护区管理规定
(一)一般要求:
1. 加强对区域内自然生态系统保护;
2. 防止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
3. 维护良好的植被覆盖率。
第七条 监督检查机制
1. 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2. 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3. 接受社会公众举报投诉;
4.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水源保护区管理的相关条例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认真执行,共同维护好我们的水资源环境。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进来,为保护我们的生命之源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