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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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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22:13:11

为了保护水资源,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以规范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与水源保护区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地以及其他重要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

第二条 管理原则

1. 预防为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源进入水源保护区。

2. 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技术手段进行水源保护。

3. 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水源保护工作。

4.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水源保护区,确保其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 水源保护区划分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三个级别,并实施分级管理。

第四条 一级保护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行为:

1. 新建、改建或扩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

2. 设置排污口;

3.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

4. 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

(二)特殊要求:

1. 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明显标志;

2. 定期监测水质状况;

3. 加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五条 二级保护区管理规定

(一)限制性规定:

1. 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 已有污染源应逐步削减直至完全消除;

3.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生态农业技术;

4. 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量及其浓度。

(二)鼓励性措施:

1. 开展生态修复工程;

2. 建立健全监测网络;

3. 提高居民环保意识。

第六条 准保护区管理规定

(一)一般要求:

1. 加强对区域内自然生态系统保护;

2. 防止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

3. 维护良好的植被覆盖率。

第七条 监督检查机制

1. 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2. 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3. 接受社会公众举报投诉;

4.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水源保护区管理的相关条例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认真执行,共同维护好我们的水资源环境。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进来,为保护我们的生命之源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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